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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牛学龙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牛学龙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牛**于2014年4月10日,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在自家承包地上建库房,东西长58民,南北宽14米,建筑面积812平方米,总占地面积大约为1218.00平方米,现已造成812平方米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申请人于2014年5月7日向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牛**占地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性质是破坏耕地。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牛**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牛**非法占地耕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土地恢复种植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牛**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牛**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造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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