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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王**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王**于2014年5月26日在毛家店镇古龙村耕地上建房,东西长13米、南北长8米、面积104平方米。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性质为非法占地。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王**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古龙村耕地上建房,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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