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吴**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缴纳罚款20000元,尚有36170元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朝执字第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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