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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朱**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朱**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朱**于2014年6月3日,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内建临时房,建房占地面积7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其性质为非法占用土地。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当即对其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但是被执行人朱**并未停止施工,继续修建房屋。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朱**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对其非法占用耕地建临时房7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1400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朱**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朱**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内建临时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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