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朝阳县公安局对徐**赌博一案于2015年3月7日做出的朝公刑罚决字(2015)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朝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朝公行罚决字(2015)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行审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所收车祸肇事赔偿款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行审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