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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孙**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孙**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孙**于2014年9月28日,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转包的土地上建库房,占地东西12米,南北8米,面积96平方米,其中占用建设用地68平方米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占用基本农田2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的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但被执行人孙**未拆除违法建筑物。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为非法占用土地,对被执行人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28平方米建筑物库房和构筑物,恢复种植条件;没收在68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孙**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孙**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转包的土地上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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