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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张**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张**于2014年6月13日,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承包村里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一栋,经现场勘测,面积144平方米。

被执行人张**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但是被执行人张**并未停止施工。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为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张**占地建房行为作出限期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张**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承包土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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