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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赵**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3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赵**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3)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3)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赵**于2013年9月12日占用下二台镇某村某组土地建粮食收购点,东西长102米,南北长78米,面积为7976平方米。被执行人占地修建房屋,未经镇政府和村委会批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自行拆除非法占地7976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二、对被执行人赵**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3)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赵**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耕地修建粮食收购点,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3)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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