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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3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张**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张**于2012年6月7日在自家房西侧的耕地上建牛棚及看护房,面积为130平方米,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性质是非法占地。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张**作出如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张**自行拆除非法占用耕地60平方米的建筑物;没收占用建设用地70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对张**占地建造看护房及牛棚13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2600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张**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造牛棚和看护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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