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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昌图鑫运达粮食**公司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昌图鑫运达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3)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3)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昌图鑫运达粮食**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毛家店镇张家屯村建库房,超占土地面积189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昌图鑫运达粮食**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昌图鑫运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建库房超占18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昌图鑫运达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3)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昌图鑫运达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在毛家店镇张家屯村建库房,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3)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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