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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大洼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大洼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缓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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