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大洼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缓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原告张玉凤诉被告盘山县公安局高升派出所申请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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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与大洼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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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万**限公司与铁岭市**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昌图县公安局河北公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大洼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