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诉讼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撤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前提下,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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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源局与被执行人常秋山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绥中**源局与被执行人娄爱红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绥中**源局与被执行人勾亚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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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与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李*不履行治安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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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光诉绥中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诉双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