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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讼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撤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诉讼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撤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前提下,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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