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伊通满**设管理局与伊通满族**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7月23日对伊通满族**发有限公司作出的(2013)伊行政处字第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已超出法定期限。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迁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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