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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东诉被告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昌交警大队、被告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东诉被告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昌交警大队、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撤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负担25.00元,返还原告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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