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吉林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吉林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建质罚字(201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20万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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