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白山市**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凯以其与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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