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白山市**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白山市**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凯以其与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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