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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贾瑞江诉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贾**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贾**、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宣判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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