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贾**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贾**、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宣判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抚松**管理局与刘**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徐**与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行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江市林业局与鲁**林业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临江市林业局与徐**林业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临江市林业局与任庆国林业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临江市水利局与刘*水利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洮**和再生纸制品厂与洮南**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吉林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杨**房屋租赁费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房屋租赁费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