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江市水利局与刘*水利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利局根据临水(电鱼)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临**利局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生效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利局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刘*送达的临水(电鱼)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临江市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