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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龚**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6日,江阴国土局作出澄土监巡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龚**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12月上旬开始占用华士镇陆桥村集体土地1.02亩建设钢架大棚拟用作粮食及农具堆放仓库,现已建成。该宗地地类为农用地(耕地),规划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江阴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龚**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0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0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13620元。

同日,江阴国土局将上述处罚决定送达龚**,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处罚决定全部履行,仅缴纳了罚款13620元。经江阴国土局催告后,龚**仍未履行。江阴国土局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龚**强制执行,申请事项:1、强制退还非法占用的1.02亩集体土地;2、强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阴国土局作出的澄土监巡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江阴国土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澄土监巡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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