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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锡房责决字(2015)3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锡房责决字(2015)3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锡房责决字(2015)3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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