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锡人社察罚字(2014)第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锡人社察罚字(2014)第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锡人社察罚字(2014)第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