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无锡市滨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锡滨安监管罚(201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锡**监管罚(201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锡滨安监管罚(201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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