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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华**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执行其2015年2月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溧人社察理字(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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