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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坚诉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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