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坚诉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朱**与江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耿**与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4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2
赵**与江阴市公安局利港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顾*与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无锡市**限公司与无锡工**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江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