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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1998年9月22日作出了(1998)锡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8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江苏**民法院于2001年9月21日以(2001)苏*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03年4月29日以(2003)锡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又于2005年10月31日以(2005)锡刑执字第23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又于2008年9月26日以(2008)锡刑执字第30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又于2011年3月31日以(2011)锡刑执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因该罪犯自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2年1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55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

盐**法局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认为社区服刑人员徐**在2015年9月19日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违法行为,并且受到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徐**的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中午,罪犯徐**等人受他人纠集与指使至张*家中对张*进行殴打,致张*受伤。滨海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滨公(刑)行罚决字(2015)2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滨海县公安局滨*(刑)行罚决字(2015)2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滨海县看守所收押登记表、盐城市司法局(2015)盐司撤假建字第3号撤销假释建议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但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伙斗殴,并因此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对罪犯徐**的假释;

二、对罪犯徐**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年二个月一天(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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