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江阴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行初字第00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以信访事项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朱**与江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耿**与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江阴市公安局利港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无锡市**限公司与无锡工**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与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戴**等与江苏**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无锡沅**限公司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