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管理局与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与被执行人蒋**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澄工商案(2014)01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蒋**应向工商局缴纳罚款10万元及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其所在居委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工商局,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工商局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工商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工商局澄工商案(2014)01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蒋**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工商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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