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监督管理局与锡山区艾*家具厂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与被执行人锡山区艾*家具厂(以下简称艾*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非诉行审字第01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艾*厂立即履行安监局作出的(锡锡)安监管罚(2014)I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整改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艾锦厂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立即履行安监局作出的(锡锡)安监管罚(2014)I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整改义务,被执行人艾锦厂接到执行通知后,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并于2015年9月26日通过专家复查,9月28日通过安监复查,现安监局已同意艾锦厂恢复生产。申请执行人安监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艾锦厂已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完毕,并经申请执行人安监局复查合格,申请执行人安监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非诉行审字第012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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