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管理局与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锡**市管理局对被申请人杨**城建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到庭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但被申请人放弃到庭陈述、申辩。

经审查,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锡锡城执案字(2015)第1505060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无锡**市管理局对被申请人杨**作出的锡锡城执案字(2015)第1505060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