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锡**境保护局对被申请人无锡**制造厂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于2015年9月21日进行公开听证。申请人无锡**境保护局的委托代理人夏致国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无锡**制造厂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听证,无锡**制造厂对锡山环罚决(2014)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没有异议。
经审查,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锡山环罚决(2014)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无锡**境保护局对被申请人无锡市豪派鞍座制造厂作出的锡山环罚决(2014)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