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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境保护局与江苏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锡**境保护局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于2015年9月21日进行公开听证。申请人无锡**境保护局的委托代理人夏致国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江苏金**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拒不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锡山环罚决(201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无锡**境保护局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有限公司作出的锡山环罚决(201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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