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邳州市公安局、邳州市公安局燕子埠派出所行政处罚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谢**因诉被申请人邳州市公安局、邳州市公安局燕子埠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邳行初字第00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案件审查中,因申请再审人谢**主张原审撤诉不是其真实意愿,撤诉申请非其本人签字捺印,本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审查。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按照申请再审人谢**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听证传票,通知其2015年7月29日下午三点到本院参加听证。邮寄传票的中国邮政NE70063691332号挂号邮件,已于2015年7月22日被签收,应为送达,但申请再审人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谢**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