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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源局与无锡市**限公司非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于2015年9月22日进行公开听证。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陆**、徐**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无锡市**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听证,

无锡市**限公司对锡国土资监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有异议。其认为:其与无锡市**三新村委签订了租赁协议,涉案土地属于合法用地。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无锡**桩厂与无锡市**三新村委之间签订了租赁协议,此协议并非无锡**桩厂取得国土使用权的合法批准文件。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虽然与当地村委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但并非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应得到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0故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锡国土资监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限公司作出的锡国土资监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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