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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源局与李**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李**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于2015年9月22日进行公开听证。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陆**、徐**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李**经本院通知拒不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锡国土资监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李**作出的锡国土资监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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