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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无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被告无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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