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境保护局与冯**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与被执行人冯**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非诉行审字第0005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书,冯**应根据环保局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锡山环罚决(201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立即停止生产,缴纳罚款5万元并承担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环保局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冯**的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环保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冯**的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非诉行审字第0056号行政裁定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环保局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限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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