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锡**境保护局对被申请人无锡**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锡山环罚决(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申请人无锡**限公司作出的锡山环罚决(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