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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商务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商务局于2014年12月22日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孙在虎作出盱商务罚字(2014)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非法屠宰的白肉868.2公斤;2、没收铁钩、刀具等屠宰工具;3、并处涉案货值7290.56元的五倍罚款共计36452.8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商务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商务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在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商务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孙在虎作出盱商务罚字(2014)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非法屠宰的白肉868.2公斤;2、没收铁钩、刀具等屠宰工具;3、并处涉案货值7290.56元的五倍罚款共计36452.8元。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孙在虎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孙在虎因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商务局申请执行的盱商务罚字(2014)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孙在虎的罚款人民币36452.8元及加处36452.8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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