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台**护局与东台市广诚铸造厂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广诚铸造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9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登记和车辆的相关信息,该单位已订立缴纳罚款计划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9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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