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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以下简称亭湖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在盐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被上诉人亭湖公安局的负责人葛**、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徐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盐城**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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