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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滨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诉被告滨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周*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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