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诉被告滨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周*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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