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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护局与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环行罚字(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举行听证会公开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大丰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张**、王**,被执行人朱**到会参加了听证。

申请执行人大丰市环保局以被执行人朱**经营的蛋鸡养殖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手续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大环行罚字(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依法裁定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丰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大环行罚字(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朱**经营的蛋鸡养殖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手续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大丰**护局申请执行的大环行罚字(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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