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台**护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李怀明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年8月24日作出的(2014)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6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登记查封被执行人李**的小型车辆一辆,被执行人李**已履行3000元。申请执行人以未查到银行、房屋及其他财产信息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6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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