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苏州市**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市**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海**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东台**护局与东台**山钢管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周**与滨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东台**护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徐**与响水县卫生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滨海**管理局与滨海**章水产品销售点执行裁定书
顾**与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