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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有限公司与滨海**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苏州市**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市**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海**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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