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滨海**管理局与滨海**章水产品销售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滨海**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月章水产品销售点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执行款。现因其家庭较贫困,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滨非诉行审字第000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