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滨海**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月章水产品销售点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执行款。现因其家庭较贫困,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滨非诉行审字第000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东台**护局与东台**山钢管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周**与滨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滨海环境保护局与滨海县东坎镇春荭重庆朝天门火锅店执行裁定书
徐**与响水县卫生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响水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射阳县**管理局与盐城贝**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顾**与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