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春荭重庆朝天门火锅店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由阜**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执行款。由于在短期内无法结案,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阜**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3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