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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与海安**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海执处罚(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举行听证会公开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委托代理人杜**,被执行人海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到会参加了听证。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以被执行人海安**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违法占用海域实施紫菜养殖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东海执处罚(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作出的东海执处罚(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海安**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违法占用海域实施紫菜养殖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申请执行的东海执处罚(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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