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中**源局与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陈*退还在扬中市三茅街道大众村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占地面积为119.57平方米的房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情况有变,现本案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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