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陈*退还在扬中市三茅街道大众村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占地面积为119.57平方米的房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情况有变,现本案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