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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监督局与深圳宝**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在承包施工的地块住宅铝合金门窗工程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空玻璃,其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江苏省**监督局(现泰州**监督局)于2014年4月14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泰)质监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不服,向江苏**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4年9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现泰州**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江苏省**监督局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泰)质监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主体合格、程序基本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江苏省**监督局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泰)质监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深圳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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