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杭州市**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环罚[2014]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责令立即停止新增设备、工艺及60万大卡锅炉的使用和生产。并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余环罚[2014]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杭州**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余环罚[2014]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